營所稅申報別多繳!暫繳稅款、未分配盈餘與費用認列常見錯誤
2026年08月18日
每年5月申報季,老闆最頭痛的營所稅到底怎麼算才對
每到5月,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,公司負責人還得面對另一件大事——營利事業所得稅(營所稅)結算申報。仲達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深耕新北中和地區超過20餘年,在協助雙北中小企業主申報營所稅的過程中發現,不少老闆因為搞不清楚暫繳制度、未分配盈餘加徵規定,或是把不該列的費用拿來申報,結果不是多繳了稅,就是被國稅局剔除費用要求補稅。這篇文章由財政部「115年績優記帳士」蔡秀敏親自把關審訂,帶您一次搞懂營所稅申報的四大常見地雷。
營所稅申報常見四大眉角
申報期限別錯過,暫繳制度先搞懂
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;另外,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還須辦理暫繳申報。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,原則上是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(1/2)為暫繳稅額,企業也可以選擇改依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狀況自行試算暫繳(若涉及停徵、免稅、投抵或虧損扣除等事項,需檢附相關財務資料,必要時應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)。
值得留意的是,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,若依上述1/2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,000元以下,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。無論如何,逾期未依規定申報暫繳,仍將被加徵滯報金、滯納金,不可輕忽。
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別忽略
公司當年度盈餘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分配給股東,須就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5%營利事業所得稅(自107年度起,稅率已由原本的10%調降為5%)。許多老闆誤以為盈餘留在公司帳上不分配就不用繳稅,其實仍須依規定辦理申報——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同,即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,申報的是「前一年度」的未分配盈餘,切勿與當年度結算申報搞混而漏未申報。
費用認列爭議:交際費、業主薪資、折舊
交際費依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80條規定,須取有合法憑證且與業務相關,並依全年進、銷貨淨額按比率計算最高列支限額,超過限額部分應於申報時進行帳外調整,不得認列為費用。
特別提醒:獨資、合夥組織之資本主、執行業務合夥人薪資,自108年度起已可核實認列為費用(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修正查核準則第71條),只要符合「不論盈虧必須支付」的要件即可,這與坊間許多舊文章仍寫「業主薪資不得列支」的說法已不同,企業主務必留意最新規定,才能合法將該筆費用正確入帳、避免多繳稅。至於固定資產折舊,仍須按「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」所定年限,並依直線法、定率遞減法等稅法規定方法計提,超提部分將於稅務查核時被剔除並追補應納稅額。
獨資合夥(行號)vs. 公司組織:稅務差異一覽表
| 項目 | 獨資合夥組織(行號) | 公司組織 |
|---|---|---|
| 課稅方式 | 穿透課稅,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,全年所得直接併入資本主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| 先課徵20%營利事業所得稅,盈餘分配股東時另計股利所得稅 |
| 業主/負責人薪資 | 自108年度起,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,得核實認列為費用 | 依查核準則規定核實認列,比照一般員工薪資水準 |
| 未分配盈餘加徵5% | 不適用(無須繳納營所稅,故無此項) | 適用,當年度盈餘未分配須加徵5% |
| 負責人責任 | 無限責任 |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,負有限責任 |
正因兩種組織型態的稅務負擔與責任型態差異甚大,許多雙北創業者在辦理公司設立或工商登記前,都會先找中和記帳士推薦諮詢,評估選擇公司或行號何者更適合自身經營規模。
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別搞混
公司繳納營所稅後,盈餘分配給股東時,股東須就股利所得選擇「合併計稅」或「分開計稅」擇一適用:合併計稅是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,再按股利金額8.5%(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)抵減應納稅額;分開計稅則是股利按28%單一稅率計算稅額,不與其他所得合併,也沒有金額上限。適用哪一種對股東較有利,須視個人整體所得級距試算比較,避免申報時選錯方式而多繳了不該繳的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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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達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設立於2010年,累積20餘年稅務帳務實戰經驗,主持記帳士蔡秀敏榮獲財政部「115年績優記帳士」肯定,是新北市記帳士公會會員。我們熟悉營所稅申報、暫繳試算與費用認列規定的最新修法動態,協助新北中和、雙北地區的中小企業主在合法範圍內精準申報,不多繳一分冤枉稅,也不因為疏忽而遭補稅裁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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